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新能源风机租赁竞争性谈判公告 谈判编号:XTGSSBZL-20 24-0 0 1
根据《中国中铁股份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现由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人对佛山地 铁四号线新能源风机租赁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1 、工程概况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四号线一期工程420 7标包含2座地下车站、3个盾构区间,全长6 .8 0 km,区间里程为YCK48 +10 9 .757~YCK54+9 6 8 .29 4。分别为:罗务路站~绿岛湖北站区间、绿岛 湖北站、绿岛湖北站~绿岛湖中站区间、绿岛湖中站、绿岛湖中站~莲塘站区间。工期:20 22年11月10 日~20 26 年11月10 日,共48 个月,146 1日历天。
2. 竞争性谈判内容
本次竞争性谈判分一个包件,具体设备种类、数量及型号见下表:
包件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计划租赁日期 | 使用地点 |
FJ-01 | 新能源风机 | 55KW | 台 | 2 | 2024年08月 | 绿绿区间 |
新能源风机 | 55KW | 台 | 2 | 2024年11月 | 绿罗区间 | |
新能源风机 | 55KW | 台 | 2 | 2025年06月 | 绿莲区间 |
注:(1)、以上机械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承租方下达的供货订单为准。 (2)、租赁时间为根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实际租赁时间可能有一定调整,租赁时间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3)、本次招标设备生产日期为三年内设备(整机含风机、风筒布)。
3 、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3.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竞争性谈判设备经营范围的的生产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2生产能力: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 0 万元。具有一定的制造、销售或租赁规模,且产品的规格、型号和质量均符合相应现行的国家标准,价格、供货、售后服务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并具 备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设备专利和供货能力。
3.3财务能力:提供具有竞标产品有效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供应商须提供近两年(20 22、20 2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20 24年新注册公司可不提供)。
3.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内现行的有关标准(具体见招标文件条款),具有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5供货业绩:近3年类似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须附供货合同协议书完整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6 供应能力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保质保量及按时供应能力,具备投标设备的设计、生产、制造能力,需按要求按节点对所需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并具备设备运行时提供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维护、保养及检 修的能力,同时可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备选设备及备选件等。
(2)、供应商应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具备从通知之日起快速配备到位的能力。 3.7竞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竞争性谈判公正性; (2)与本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其他竞价人为同一单位负责人; (3)与本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其他竞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为本竞争性谈判项目的竞争性谈判代理机构;
(6 )与本竞争性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谈判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竞争性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谈判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 )在谈判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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